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或建物,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應分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一月八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五七六三七號函
【要旨】
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或建物,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應分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財政部及省市政府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相同共有人共有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或建物申請共有物分割時,應提出分割契約書分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又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不等,涉及土地增值稅者,於申請登記時並應提出土地增值稅之繳納收據,或經主管稽徵機關證明之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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