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耕地地上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二000三六八五號函
【要旨】
申辦耕地地上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律字第0九一00二八八六二號函、同年十二月五日法律決字第0九一00四六八四五號函及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法律決字第0九二000八七五四號函略以:司法院釋字第四0八號解釋文意旨,認為占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即屬之)者,性質上不適於設定地上權等語,故本件仍以不宜設定地上權為宜。又無論基於設定或基於時效取得而申請地上權登記,皆須以該土地適於建築房屋或設置其他工作物或種植竹林者為限;倘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者,性質上並不適於設定地上權,亦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另司法院秘書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有相似見解。基於上述意見,本案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既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性質上已不適於設定地上權,其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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