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協助稅捐機關查緝稅賦獎金分配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七八五號函
【要旨】
地政機關協助稅捐機關查緝稅賦獎金分配規定
【內容】
案經轉據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七Ο六Ο六八一八號函略以,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三五一七號函釋該地政機關屬協助查緝機關,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分配其罰鍰獎金在案。
附: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七Ο六Ο六八一八號函
主旨: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因地政機關之通知,而得就土地或建物買賣移轉登記案件涉有贈與情形之關係人處以罰鍰時,建議以罰鍰提成獎金予該地政機關乙案,前據貴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五七五九號函,經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三五一七號函釋該地政機關屬協助查緝機關,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分配其罰鍰獎金在案。
說明:
一、略。
二、副本抄送各地區國稅局,對地政機關移送涉及逃漏贈與稅案件,如經查核無課徵贈與稅之情事者,仍應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將查證事實及理由通知原移送機關。
附:財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三五一七號函
主旨: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案件,檢附之繳(免)納稅證明書漏未加蓋「另有贈與稅」,而由地政機關發現並通報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以贈與論之案件,嗣後如經稅捐稽徵機關處以罰鍰者,該地政機關屬協助查緝機關,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分配其罰鍰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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