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所設計之建築物地面層開放空間辦理測量、登記事宜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所設計之建築物地面層開放空間辦理測量、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二四八八號函 
【要旨】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所設計之建築物地面層開放空間辦理測量、登記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於八十五年十月三日邀同省市政府地政處代表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核發建造執照者,其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開放空間,凡屬區分所有合法建築物,且在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內有計入總樓地板面積者,准予以共同使用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二、為配合地政機關辦理開放空間之產權測繪及登記,請本部營建署函請省(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及本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三四一號函規定責由起造人或建築師依起造人之委託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內,清楚標示符合前項結論之開放空間範圍。
(按: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修正後為第56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