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土地登記申請案件之收據及原收件印章欲領回需補正之案件,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仍應親自到場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四六二號函
【要旨】
持憑土地登記申請案件之收據及原收件印章欲領回需補正之案件,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仍應親自到場
【內容】
按「有關土地登記申請之件依法需補正者,除純為補送有關資料書件及補正事項係屬政府機關記載內容有誤之文件或申請人基本身分資料有誤需更正且有案可稽者外,其餘之補正案件,代理人均應親自到場。」為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Ο五一七八號函所明定,而上開函釋係依據邀同法務部、 貴處等有關地政機關及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商所獲結論辦理,其精神為補正案件涉及登記案件之法律關係,應予慎重處理,且課予代理人對受託案件之重視與責任,不僅能維護當事人權益,且可提高地政機關行政效率。故本案宜維持本部上開函釋,領回上開函釋其餘之補正案件,仍應由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親自到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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