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一六六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內容】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抵價地前,同意得由徵收機關視區段徵收作業及資金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原土地所有權人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領取現金補償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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