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九五二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內容】
有關貴市凹子底農業區(農十六)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終止三七五租佃爭議致未能申領抵價地程序,得否准予酌予展延其補正事宜,前經本部以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九七Ο七號函釋請依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第六點辦理,惟貴處再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高市地政發字第一七三七六號函稱:因終止三七五租約產生租佃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又現因法規適用尚有疑義且時間緊迫,此段請示本部之期間或循租佃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時間,似可扣除。為考量區段徵收實務執行,並兼顧區段徵收作業之進行及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權益,本部爰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Ο四二號函復請依本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七六四二號函辦理,亦即申請人如因訴訟致無法依限補正而申請展延補正期限者,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參酌實際情形予以核處。本案貴處再函為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得否扣除耕地三七五租約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原則下,同意貴處參酌實際情形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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