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兩次給付判決效力同等,應依收件之先後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台(七○)內地字第一八三四五號函
【要旨】
法院兩次給付判決效力同等,應依收件之先後辦理登記
【內容】
一、案經轉准法務部七十年四月八日法七Ο律四六八一號函略以:「按『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修正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上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所為移轉登記判決之當否,尚非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有行政院五十六年四月一日台五十六內字第二三五九號令示意旨可資參照。來函所敘登記事件,法院先後兩件判決均經確定在案,且後判決理由一欄之(三),對於前判決內容,已予斟酌說明,各該判決均有同等效力,原列甲、乙兩說,似以乙說為當。」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至上開函內所稱乙說為:「本案法院於兩次判決均係本於給付之判決,居於同等之效力,登記機關應依登記收件之先後辦理登記,但以其查封登記經法院囑託塗銷為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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