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法院判決確定互負對待給付之當事人給付遲延,在未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等登記前,可受理移轉登記

法院判決確定互負對待給付之當事人給付遲延,在未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等登記前,可受理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六九)內地字第七一八四號函
【要旨】
法院判決確定互負對待給付之當事人給付遲延,在未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等登記前,可受理移轉登記
【內容】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法院判決確定而取得之土地權利,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本案周憲彥君等所有朱厝崙段九八之一Ο號土地(重測後為長春段貳小段九三一號)及其上五四三四號等五棟建物,既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於施君謀君為對待給付一千萬元之同時交付與施君,茲施君已提出對待給付之證明,依上開規定,自得由其單獨申請移轉登記。至當事人所主張之遲延給付責任,應由其訴請法院審理。在未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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