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地上權設定登記不以登記時有地上物或租賃關係為要件

地上權設定登記不以登記時有地上物或租賃關係為要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台(五七)內地字第二六五二三一號函 
【要旨】
地上權設定登記不以登記時有地上物或租賃關係為要件
【內容】
查台灣省政府來函所稱辦理地上權登記不以登記時有地上物存在,或對該土地有租賃關係為要件之意見,經核與民法物權關於地上權之規定,尚無不合。惟設定地上權首應符合民法第八三二條或土地法第一Ο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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