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已喪失所有權之出典人無設定抵押權之權利

已喪失所有權之出典人無設定抵押權之權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台(65)內地字第669776號函 
【要旨】
已喪失所有權之出典人無設定抵押權之權利
【內容】
本案典權登記未塗銷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設定抵押權登記一節,依照司法行政部631116日台(63)函民字第09768號函及台北地方法院63年度民執公字第4290號民事裁定理由所載「出典人對該出典之房地,既已喪失所有權,自無再行申請設定抵押權之權利。」地政機關應駁回其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申請。至不合法之典權存續期間延長之登記,則由典權人申請所有權取得登記前,申請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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