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登記時原權狀遺失應具切結並予公告,無需補給原權利書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台(六七)內地字第七九二二五九號函
【要旨】
移轉登記時原權狀遺失應具切結並予公告,無需補給原權利書狀
【內容】
土地權利人聲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告一個月,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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