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編定前已變更使用者,可申辦地目變更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七年八月三日台(六七)內地字第七九六九七五號函
【要旨】
農業用地編定前已變更使用者,可申辦地目變更登記
【內容】
一、關於經編定為農業用地之土地,在編定前已變更使用者,貴府擬續准受理申辦地目變更登記一節,本部原則同意照辦。
二、為求地籍記載正確,關於在農業用地編定前已合法變更使用之農地,貴府擬延期繼續受理其申請辦理地目變更登記乙案同意辦理。
三、至於十三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土地前經編定為農業用地,其在編定前已變更使用而未辦理地目變更者,其情節與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變更使用者既屬相同,應如何處理,亦宜併予考慮,同時辦理,俾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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