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使用之法定空地縱單獨分割為一筆,仍不得變更地目為「道」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二○二八○二號函
【要旨】
供公眾使用之法定空地縱單獨分割為一筆,仍不得變更地目為「道」
【內容】
案經邀集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
一、(略)。
二、按「建築基地謂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應保留之空地」為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依此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房屋依法所應保留之空地,即使已單獨分割為一筆並已供公眾通行使用,仍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應不得變更地目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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