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之分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四三二二八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中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之分別
【內容】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所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係指何單位乙案,本部同意貴處意見,該辦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應指各該工程管理維護機關而言;第三十六條所稱,則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惟其內部權責分工情形,得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負責單位。(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36條修正後為第36條、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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