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司法院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釋字第二三二號解釋 
【要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內容】
解釋文內容: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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