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六五○九號函
【要旨】
分割共有物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法八一律一八四ΟΟ號函以:「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八一秘台廳(一)字第一八七二七號函略以:『一、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形成權,須以法院之判決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分割共有物之訴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則係基於當事人之協議解決其分割方法,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不生形成判決分割之效力,無從逕依和解筆錄消滅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Ο一六號、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五Ο二號判例參照)。二、分割共有物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其和解成立內容如有約定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之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該協同辦理登記之約定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當事人之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受讓訴訟標的債權或物權之特定繼承人,亦有效力。』」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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