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依開發計畫變更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應課徵地價稅

依開發計畫變更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應課徵地價稅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核屬土地稅法第22條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如未變更使用,屬徵收田賦範圍,不須繳納地價稅。但其編定屬整體開發計畫之一部分者,依行政院農委會981216日及財政部9917日函釋,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通過之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開發計畫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整體上仍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應依該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用途使用,其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尚無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適用。因此,應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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