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節稅規劃須留意
吳小姐問:房屋仲介告訴我,我的土地在100年公告現值調很高,最好趕快利用2次移轉的手法來避免高稅率的土地增值稅,請問這樣的方式合法嗎?吳小姐原本想要在100年2月才要將土地訂約賣給何先生,但是100年公告現值調很高,如果在100年移轉,土地增值稅將會很高,如果作成2次移轉,是否真的可以節稅?以下是作1次移轉和作2次移轉的情形: 移轉 資料表 移轉方式基本資料 作1次移轉 作2次移轉 第1次移轉 第2次移轉 立約日 100年2月10日 99年12月31日 100年2月10日 申報日 100年2月20日 100年1月31日 100年2月20日 前次移轉現值 1萬元 1萬元 2萬元 移轉現值 5萬元 2萬元 5萬元 移轉對象 何先生 第3人 何先生 漲價數額 4萬元 1萬元 3萬元 土地增值稅 390萬元 60萬元 210萬 稅額總計 390萬 270萬 節稅金額 120萬元 備註:99年公告現值1萬5千元 100年公告現值5萬元 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 新竹縣稅捐局說明,上述作2次移轉方式之所以可以節稅,主要是因為增值稅採累進稅率的關係,分2次移轉即可使大部分的漲價數額適用最低稅率課稅,目前並無違反土地增值稅之相關法令規定。但是吳小姐須將土地先行移轉給第3人,將來第3人是否願意配合把土地移轉給何先生,將是吳小姐所須承擔的風險。稅捐局呼籲民眾,此為不正常交易行為,容易造成產權糾紛,民眾應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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