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部分共有人依據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他共有人住址之登記得以其原登記住址為之

部分共有人依據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他共有人住址之登記得以其原登記住址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四一三號函
【要旨】
部分共有人依據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他共有人住址之登記得以其原登記住址為之
【內容】
部分共有人依據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如未能提出他共有人之身分證明,他共有人住址之登記得以其原登記住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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