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如第三人就其拍賣效力提起異議之訴並由法院審理中,登記機關不得停止該建物申辦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一月九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六四三七七號函
【要旨】
向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如第三人就其拍賣效力提起異議之訴並由法院審理中,登記機關不得停止該建物申辦移轉登記
【內容】
查申請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假扣押登記或假處分預告登記後,始得為之,為本部四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內地字第一九一八Ο號函所明釋。至本部七十年七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二六Ο八三號函釋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涉及私權爭執」,係指申請登記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間,尚有爭執而言。本案某甲取得系爭不動產物權係以強制執行方式取得,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某乙等人以該等建物涉及法院拍賣無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正在二審法院審理中,尚不足以影響建物所有權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他人之法律關係,應非屬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所稱「涉及私權爭執」事項,故在未依首揭部函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前,該管地政機關仍不能停止該建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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