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簿(收件清冊)得公開提供民眾閱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一九四一號函
【要旨】
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簿(收件清冊)得公開提供民眾閱覽
【內容】
查收件簿(收件清冊)之內容尚未涉及個人資料或財產之隱私,或提供閱覽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而有保密之必要,故為加強便民服務,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簿(收件清冊)得予公開。另考量地政事務所之行政成本支出,倘申請人有人工影印或電腦列印之必要,參考「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之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收費標準(單位為新台幣)予以規定,人工影印每張五元,電腦影印每張二十元。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