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地政機關建立快速查詢管道供檢察機關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資料有關事宜

地政機關建立快速查詢管道供檢察機關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資料有關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五二八九號函
【要旨】
地政機關建立快速查詢管道供檢察機關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資料有關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貴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交通部數據通訊所及省市財政、主計、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各機關對於內容涉及重要事項,須迅予處理之公文,得以先行傳真,事後補送原件之方式處理,並於文面註明。」行政院頒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檢察機關急需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權利登記狀態或急需申請取得犯罪嫌疑人不動產登記謄本時,得將列明不動產標示之公文傳真至該管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應即據以函復或列印登記謄本寄送。倘檢察機關於文面註明請先行傳真有關不動產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亦應配合辦理。檢察機關應於事後補送公文原件。
二、目前尚無傳真機設備之地政事務所,於檢察機關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權利登記狀態或申請發給犯罪嫌疑人不動產登記謄本時,應以最速件處理。
三、實施地籍資料電腦作業並已建立地籍電傳視訊網路地區,檢察機關亦可循此系統快速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權利登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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