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法院確定判決前,即已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完竣,其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與法院確定判決之繼承人相符者,得依該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七一八五號函
【要旨】
繼承人於法院確定判決前,即已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完竣,其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與法院確定判決之繼承人相符者,得依該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
【內容】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訴請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因共有人劉○○已死亡,判決爰除共有物分割外,並命應由該共有人之五位繼承人就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惟該五位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前,即已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完竣,因其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與法院確定判決之繼承人相符,故該五位繼承人既經協議系爭土地之持分由其中一位繼承人繼承取得,尚無不合,亦無違該法院確定判決。故本案既經辦理繼承登記完竣,得依該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
二、復查本部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二七Ο八號函釋之案情係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與法院判決繼承人不符,其係肇因私產與家產認定不同,致得為繼承之不同所致,與本案情形尚屬有別,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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