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共有人之一之部分應有部分經辦畢查封登記,於該查封登記未塗銷前,其他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地政機關應先洽原囑託查封登記之法院

共有人之一之部分應有部分經辦畢查封登記,於該查封登記未塗銷前,其他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地政機關應先洽原囑託查封登記之法院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四六一四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於辦理登記前,共有人之一之部分應有部分經辦畢查封登記,於該查封登記未塗銷前,其他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地政機關應先洽原囑託查封登記之法院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五八一六號函以:「按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裁判分割共有物,於判決確定時起,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動產經裁判分割確定後,辦理分割登記前,經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嗣地政機關於受理共有人依確定判決為分割登記時,該不動產之查封效力如何,及應如何執行查封行為,仍應由地政機關洽原囑託查封登記之法院辦理。」,準此,本案既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四月九日桃院華民執七字第七九一二號函復大溪地政事務所略以:「...應將查封登記移轉於被查封之共有人分得之部分,使查封效力繼續存在。」,本部同意大溪地政事務所依該函示意旨受理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並將查封登記轉載於被查封之共有人分得之部分;另於辦竣登記後,通知執行法院及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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