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應將契約書上所載之權利價值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價值欄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二○一六號函
【要旨】
登記機關應將契約書上所載之權利價值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價值欄
【內容】
關於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條執行疑義乙案,為防止立約人故意短報權利金額並使土地徵收及損害賠償有所依據,同意 貴處所擬登記機關應將契約書上所載之權利價值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價值欄之意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條修正後為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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