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一一三八一號函
【要旨】
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內容】
按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係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使用管制之依據,本部前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三二八八號函明定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是地目於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上已失其作用,僅可供作舊有業務之查考,惟亦無全面逕為塗銷之必要。本部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0八五五九號函示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係為避免土地登記部所載之原有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造成民眾買賣或抵押貸款發生困擾之情事。所謂「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應為民眾申請塗銷地目之原因而非地政機關受理申請塗銷地目之條件。為避免執行上之困擾,若民眾基於其需要而提出申請,無論地目與使用編定是否明顯不符,均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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