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人持憑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受理,該管地政事務所並應向債務人追繳欠繳之費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1月17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24537號函
【要旨】
拍定人持憑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受理,該管地政事務所並應向債務人追繳欠繳之費用
【內容】
按「政府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對義務人有公法上金錢債權,依行政執行法得移送執行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4條之1已有明定;本案債務人原欠繳之登記費及罰鍰,地政機關應依上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另依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以,拍定人持憑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受理,該管地政事務所並應向債務人追繳欠繳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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