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出售國宅土地,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以「國宅土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免稅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七八五號函
【要旨】
政府機關出售國宅土地,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以「國宅土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免稅證明
【內容】
為簡化稽徵作業,達到便民利課之目的,對於政府機關出售國宅土地,其移轉現值申報作業,財政部同意以「國宅土地出售清冊」代替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免稅證明,其權利變更登記,比照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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