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之貸款,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債權人均享有國民住宅條例所規定之法定抵押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一三○三五號函
【要旨】
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之貸款,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債權人均享有國民住宅條例所規定之法定抵押權
【內容】
按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貸款利率係就國民住宅貸款資金來源分別為不同之規定;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貸款及銀行提供部分之貸款合稱國民住宅貸款。是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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