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土地強制執行如需分割應由法院囑託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二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七九九一五號函
【要旨】
欠稅土地強制執行如需分割應由法院囑託為之
【內容】
按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其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得由權利人申請,土地複丈辦法第三條定有明文。本案申請人台中縣稅捐稽徵處既非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且未附司法機關確定判決證明文件,其申請欠稅土地分割登記,與前揭規定不合,原不應受理。惟本案既係因欠稅土地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如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基予配合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之實際需要,該管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參照)。
(按:原土地複丈辦法第三條業已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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