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之區段徵收範圍內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四九九○號函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之區段徵收範圍內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
【內容】
案經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日邀集交通部等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準此,該法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所稱道路,應不包括高速公路。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