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一一三○號函 
【要旨】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內容】
區段徵收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書面附具印鑑證明及應檢附之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以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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