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之建設費用不包括污水處理廠之建設費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三八六九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之建設費用不包括污水處理廠之建設費用
【內容】
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污水處理廠固包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內。惟區段徵收工程費用項目,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包括道路、橋樑、構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其中地下管道係指區段徵收範圍內地下管道系統之管渠,並未涵蓋污水處理廠。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係規定有關市地重劃抵費地盈餘款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之運用範圍,並非規定區段徵收之工程費用項目,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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