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內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得申請發給抵價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五九二六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內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得申請發給抵價地
【內容】
農田水利會所有原屬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水路用地,既係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登記農田水利會為土地所有權人,農田水利會當然享有法律對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保障;該等水路用地實施區段徵收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農田水利會得申請發給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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