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應由全體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共同訂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八九三號函
【要旨】
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應由全體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共同訂定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二年六月四日法八二律一一Ο五一號函復以:「按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係指於擔保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抵押權人得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權利,抵押物縱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抵押物之各部分,仍為擔保全部債權而存在。本件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訂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權移轉予數人,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提供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故於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當時,如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且縱有特別約定,惟該特約並未於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併予登記者,因涉及抵押權不可分性,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可能影響全體新所有權人權益,似應由全體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共同訂定。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修正後為第二十六條;原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已納入修正後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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