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有抵押權之不動產部分移轉與第三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申辦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五九三九號函
【要旨】
設定有抵押權之不動產部分移轉與第三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申辦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
【內容】
按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涉及當事人契約內容之變更,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由抵押權人與義務人訂定契約,共同申請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者,依照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準此,設有抵押權之不動產全部或一部移轉與他人,如當事人未一併辦理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尚不得責由承買人併同單獨申請或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修正後為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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