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二七六五號函
【要旨】
未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內容】
一、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省市地政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在實施土地登記電腦作業之地區,有關未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宜研究建立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便提供政府、機構及社會各界參考。有關土地參考資訊檔之資料建立範圍、維護、更新、安全、審查及收費等事宜,請內政部邀同有關機關人員專案研析。」
二、本案關於位在「○○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地區之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於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否於登記簿圖狀加註事宜,經查非屬物權登記範圍,依上開會商結論不宜在登記簿圖狀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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