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所載其他約定事項,登記機關無須審查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所載其他約定事項,登記機關無須審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九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號函
【要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所載其他約定事項,登記機關無須審查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財政部及省、市政府地政處研商獲致結論:「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特約,如屬應登記以外之事項,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四條所明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所載其他事項,核屬前揭規定應登記以外之事項,登記機關既不予登記,自可無須審核其內容。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四條修正後為第六十三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