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區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無法於法定期限補正完全者,得酌情展延補正期限

區段徵收區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無法於法定期限補正完全者,得酌情展延補正期限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八三八○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區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無法於法定期限補正完全者,得酌情展延補正期限
【內容】
所報高雄新市鎮第一期開發區區段徵收區內部分,申領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因其土地設定抵押權金額龐大,無法於法定補正期限內補正完全,擬准予展延補正期限乙案,在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主管機關先行使用土地且不影響整體開發作業、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抵價地配地作業之原則下,同意貴處意見,准由高雄縣政府酌情展延申領抵價地補正期限。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地六字第五六二七九號函
主旨:為高雄新市鎮第一期開發區區段徵收區內申領抵價地之土地設有抵押權,惟因借貸金額龐大,無法於期限內清償,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補正期間提出清償證明,擬准予展延補正期限,是否可行,因案關中央法令敬請核示。
說明:
一、略。
二、高雄新市鎮第一期開發區區段徵收計畫書業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公告期滿,高雄縣政府依「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受理抵價地申領,並於收件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核手續,惟區內部分申領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之借貸金額龐大,無法於補正期間內籌措資金清償,要求展延補正期限一年。
三、依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六第五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申領抵價地時未提出抵押權之清償證明文件者,申請人應於接到徵收機關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但因案情特殊,並經申請人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十五日前,提出展延補正期限,得酌予展延補正期限一個月。本案區段徵收內土地所有權人因借貸金額龐大,無法於期限內清償,完成補正程序,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同意先行使用證明,在不影響整體開發作業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原則下,可參照 鈞部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台內地字第八三七四六五三號函意旨,由高雄縣政府酌情展延申領抵價地補正期限,惟案關中央法令與 鈞部辦理本新市鎮開發進度,未敢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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