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出租土地建屋者,於申領抵價地時,除設定地上權者外,無須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四一八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出租土地建屋者,於申領抵價地時,除設定地上權者外,無須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
【內容】
本案台糖公司出租土地予承租人建屋,於施行區段徵收前擬收回處分時,自應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租賃契約規定處理。至於施行區段徵收申領抵價地時,應否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一節,原土地上訂有耕地以外之租約者,原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依法無須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惟本案宜請查明該出租土地有否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設定地上權登記,如有,應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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