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財產管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處分失蹤人不動產

財產管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處分失蹤人不動產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台(六八)內地字第四五二七九號函 
【要旨】
財產管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處分失蹤人不動產
【內容】
查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依據上開規定,財產管理人對於所管理之財產,其利用或改良行為必須基於有利於失蹤人,且可保存其財產為目的,至於財產處分移轉,難謂為利用或改良行為,且有違善良管理人應注意及保存財產之義務,故財產管理人不得處分失蹤人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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