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勝訴之確定判決仍有拘束被告之繼承人移轉登記之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五月四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一六五七九號函
【要旨】
原告勝訴之確定判決仍有拘束被告之繼承人移轉登記之效力
【內容】
本案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依據與系爭土地之被繼承人陳水○間之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以繼承登記名義人陳劉○、陳照○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獲有勝訴確定判決,雖訴訟繫屬後,被告等以與陳添○等五人成立和解,塗銷原繼承登記並辦理繼承權回復登記為陳劉○、陳添○等七人所有,惟查陳添○等均為陳水○之繼承人,依照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Ο一條規定,自仍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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