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原告勝訴之確定判決仍有拘束被告之繼承人移轉登記之效力

原告勝訴之確定判決仍有拘束被告之繼承人移轉登記之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五月四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一六五七九號函 
【要旨】
原告勝訴之確定判決仍有拘束被告之繼承人移轉登記之效力
【內容】
本案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依據與系爭土地之被繼承人陳水間之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以繼承登記名義人陳劉、陳照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獲有勝訴確定判決,雖訴訟繫屬後,被告等以與陳添等五人成立和解,塗銷原繼承登記並辦理繼承權回復登記為陳劉、陳添等七人所有,惟查陳添等均為陳水之繼承人,依照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Ο一條規定,自仍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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