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權申請登記,父母無須於申請書記明確為子女利益處分之事由

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權申請登記,父母無須於申請書記明確為子女利益處分之事由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台(七五)內地字第三九四四三四號函
【要旨】
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權申請登記,父母無須於申請書記明確為子女利益處分之事由
【內容】
查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有關繼承權之拋棄係由法院裁定,本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七十四﹞台內地字第三七二四六五號函已有明釋,如父母代為或同意未成年子女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權之拋棄後,申請人持憑法院裁定拋棄書申辦繼承登記,應無庸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父母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該子女之利益處分之事由並簽名或蓋章。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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