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養」地目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後,始編定為農牧用地,可依據判決結果辦理分割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九七四九八號函
【要旨】
共有「養」地目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後,始編定為農牧用地,可依據判決結果辦理分割
【內容】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四一號判例參照),本案土地既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已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其後雖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人依據法院判決結果辦理分割登記,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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