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於不動產拍賣前提出現款清償債務,執行法院認抵押權消滅,可於囑託書記載一併囑託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一一二號函
【要旨】
債務人於不動產拍賣前提出現款清償債務,執行法院認抵押權消滅,可於囑託書記載一併囑託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內容】
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拍賣抵押物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提出現款清償債務,執行法院如認該抵押權已消滅,應以囑託登記書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為簡便計,該項囑託登記得於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內併同記載,亦得由執行法院發給抵押人債務清償證明,由其持憑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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