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原設定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原設定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八七四七號函 
【要旨】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原設定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內容】
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俾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縱令其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真正權利人亦不得以之對抗該第三人,本部五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台內地字第一二八七四三號函已有明釋。本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雖經法院判決塗銷,惟該建物原已設定之抵押權既未經判決一併塗銷,為保護抵押權人之權益,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仍應保留他項權利部,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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