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消滅時效已完成之法院判決書申辦地上權塗銷登記時,義務人未提出拒絕之抗辯者,應予受理,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義務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台(六九)內地字第五一○六六號函
【要旨】
持消滅時效已完成之法院判決書申辦地上權塗銷登記時,義務人未提出拒絕之抗辯者,應予受理,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義務人
【內容】
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一四四條第一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地政機關應准予辦理,前經本部五十九年六月十日台內地字第三六八三九七號函核釋有案。本案徐○○君持已完成消滅時效之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地上權塗銷登記,義務人未提出拒絕之抗辯者,地政機關應予受理,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登記完畢後以書面通知義務人。(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九條修正後為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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