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清工程受益費土地不得限制或禁止設定抵押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六○)內地字第四三七八六八號函
【要旨】
未繳清工程受益費土地不得限制或禁止設定抵押權
【內容】
本案關於負擔工程受益費土地在未繳清工程受益費前可否限制或禁止其移轉及他項權利設定等登記一節,現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對於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已有限制規定,應依照上開條文規定辦理。至於未繳清工程受益費之土地申請抵押設立登記,依現行法令並無限制或禁止之規定,自不得限制或禁止,其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按:原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修正後為第六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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