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6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209號函 
【要旨】
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內容】
四、茲函准法務部上開函復略以:「一、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准此,信託財產雖在法律已移轉為受託人所有,但仍受信託目的之拘束,並為實現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本件有關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依上開說明,縱同一受託人同時受數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仍應依個別信託契約之信託本旨,決定各信託財產是否參加市地重劃,是以,本件於計算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時,不宜忽略個別委託人之信託財產實質上之獨立性,而逕以受託人人數為計算基礎。二、次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揆其規範意旨,應係因市地重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重大,為明確認定重劃人數及面積,爰配合土地登記制度之公示與公信原則,規定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0條第1項規定:『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辦理信託登記時,仍應於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委託人之身分資料,是以,如以委託人計算參加重劃之人數,並未違反上開市地重劃辦法規定之規範意旨,且符合信託本旨。」,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見解。五、本案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其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本部9310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3852號函停止適用。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